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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對我國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約束
1、資源和市場需求雙重約束的背后是制度約束
主流觀點認為,資源和市場需求雙重約束是當前我國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主要約束因素。其實證依據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而農產品因其較低的需求收入彈性,需求增幅較小,從而使農產品總量供大于求,主要農產品大量積壓,供需結構矛盾突出。事實顯然是清楚的,但以此作為我國農業產業結構失衡原因的依據并不充分。在實踐上它無法解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德國和荷蘭、日本、韓國、以色列及我國臺灣等農業資源稟賦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高收入與農業高生產能力和產業結構合理并存的事實;在邏輯上,它實際上是把農業產業結構失衡所表現出來的現象和結果當作了原因,忽視了其背后的真正原因。
產業經濟學認為,市場需求、資源狀況和產業能力三大因素決定了產業結構。這里的產業能力是市場和資源以外決定產業發展和擴張的力量。從市場角度看,雖然產業結構必須和需求結構相適應,但一定意義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所面對的是同一條需求曲線,即產品的總需求是既定的。在產品總需求既定的情況下,產業發展與擴張的規模即市場份額是由產業主體能力大小決定的。這種能力是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敏稅的發現、科學地引導市場需求、準確地定位和細分市場、有效地進行市場交換等市場經營能力。從資源角度看,雖然產業結構受制于資源結構,但一定意義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所擁有的資源是客觀的,即生產可能邊界是既定的。在既定的生產可能邊界內,產業的發展與擴張取決于其根據市場需求,組合生產要素即對資源加以開發、利用的能力,特別是發揮比較優勢的能力。這些能力的實質是熊彼特意義的創新,包括技術、管理、營銷和組織的創新,集中體現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的企業家精神性質的人力資本之中。因此,決定農業產業結構的關鍵因素不是市場和資源,而是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發展和擴張產業的能力。但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的能力轉化為產業能力是有條件的。
首先是制度條件,即制度要允許并有利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面向市場進行生產經營決策。計劃經濟就是不允許面向市場的制度。當前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在農民基本權利保護、農業生產要素流動、農產品市場交換、農業生產組織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制度性障礙。發達國家的農業,其結構之所以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首先得益于有一個完整而規范的市場制度,這是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制度基礎。因此,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首先要求政府要有足夠的制度供給能力。
其次是政府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糾正“市場失靈”的糾錯能力,即政府的農業產業政策和信息服務以及防止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合成謬誤”的有效性。因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面對市場進行的決策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如果缺乏必要的決策信息,這種個體理性行為常常導致“合成謬誤”,使產業發展陷入供求失衡的波動之中,這就要求政府提供相應的服務來克服“合成謬誤”。
再次是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的經營能力。由于我國尚處于“轉型”期,作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的“小農”,由于長期的制度壓制,市場主體意識和能力缺失,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尚不具備獨立對市場需求做出迅速而正確反應的經營能力,從而導致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虛設。因此,政府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必須擔負起培植市場主體、提高其經營能力的職能。所以,資源和市場雙重約束實質上是產業能力不足的表現,而產業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制度壓制和制度供給不足束縛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主體能力的發揮,概括地講,就是政府職能問題導致的制度約束。
2、我國農業產業結構“剛性”根源于制度壓制
我國農業產業結構的變動,一方面表現出對市場需求變化和產業政策刺激反應的被動和滯后性,另一方面表現出的又是短周期的劇烈波動、震蕩和脆弱性及高風險性,實踐中的表現就是一哄而起的先“熱”后“冷”,如“煙草熱、苧麻熱、大蒜熱、蒜苔熱、生姜熱、蠶桑熱、花卉熱等等以及隨后的爛、毀、丟、廢、拋、砍等嚴重的資源浪費現象。這種現象可以概括為“剛性”。前一方面的直接原因包括市場信息傳遞不暢、產業政策傳導機制不靈、決策主體的決策知識和能力缺乏、農業生產要素流動受阻、技術創新和技術擴散滯后,后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合成謬誤”、“行政干預”、“重重建設”、“產業趨同”、“惡性競爭”
等等。但進一步的分析則會發現其是計劃經濟甚至是傳統觀念壓制的結果。計劃經濟對我國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不僅表現在結構失衡是計劃經濟時期“以糧為綱”和“政府決策”的產物。更表現在:
計劃經濟下農業和農民利益被過分地強制轉移到城市和工業,極化了社會、經濟的“二元結構”,導致了我國農業和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不平等,參與市場交換的基本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證,從而缺乏對市場需求和產業政策刺激做出反應的知識、理性和能力,決策行為盲從性大。計劃經濟形成的對公有產權的內在要求和對既得利益階層的保護,增加了農地和農村勞動力等農業生產要素流動的成本,限制了要素流動性。計劃經濟仍發揮重要影響的農業教育、科學、金融部門,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激勵,不能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技術創新、擴散和資金供給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計劃經濟下形成的思維方式、意識形態、龐大的政府機構、過多的經濟職能和區域競爭,以及“父愛式”、“政績化”和“尋租性”
的運作方式導致了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和扭曲并存,這是我國農業產業結構大起大落的根本原因。計劃經濟下形成的條塊分割的農業管理體制和政府主導型的“求大求洋過于集中”的農業項目建設方式及其投融資政策,不僅不適應農業產業結構變化的彈性要求,反而強化了農業產業結構的剛性。“重農輕商”、“自給自足”、“小富即安”、“善分不善合”的傳統觀念和意識還在制約著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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